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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条文(一)

所属分类:会计考试    发布时间: 2020-11-23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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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必背条文(一)

总论:

【仲裁】

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管辖】

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

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

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

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长不超过 3 年。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7.单位...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工作交接】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