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业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9.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0.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1.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33.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4.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5.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6.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7.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8.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39.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