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过程中,购销是常态,随购进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同样构成了企业的成本,那么,对运输费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应该怎样进行账务处理呢?
2014年1月1日后,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务均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作为购买方或者销售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买或者销售货物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用,要根据提供运输的单位确定是否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政策,运输企业必须给受让方提供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受让方才能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入账并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税专用发票和增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物运输业,增税专用发票.迟可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举例来说:
A企业本月外购原材料一批,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6000元,增值税额为1020元,另外销货方代垫铁路运费222元。转来承运部门开具给A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运费200元,税额22元。A企业开出为期一个月的商业汇票一张材料已验收入库,则A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6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42
贷:应付票据 7242
也就是说,会计人员在进行有关运费的账务处理时,必须要根据合法的运输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处理,进行抵扣,否则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