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见到被派遣出去的员工参与社会劳动,比如保安公司派出的保安、保洁公司派出的保洁人员、运输公司派出的搬运工、护工公司派出的护工、劳务派遣公司派出的列车员等等这些人,他们属于有关单位派出,但是却在另外一个单位付出劳动的这样一种社会群体,与我们常见的会计、工程师、程序员等服务于相对固定公司的岗位不同,那么这些人,究竟应该是派出公司为他们缴社保还是享用他们提供服务的单位为他们缴社保呢?
要明白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一下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看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指在编或签订1年或1年以上劳务合同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出去的员工,应该由派遣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而不是享用服务的单位为其缴纳。
在这里,我们同时来看一下社保缴纳标准。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陕政发[1999]9号):“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全省所有用人单位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随着经济的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