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生活中,尤其是偏远地区存在这么一种现象,就是老人无子女,由侄子侄女或外甥外甥女赡养,那么对于赡养人来说,他们尽到了实际赡养老人的义务,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扣除赡养老人的支出呢?
要明白能否扣除,我们先来看一下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本办法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大家看到,政策里边没有明确的提到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赡养老人怎么处理,根据二十三条对被赡养人范围的规定,被赡养人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那么,很明显,提到的就是政策之内的,没有提到就是不能扣除的,所以,纳税人赡养父母及祖父母以外的人在个税计算时建议不做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