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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的预售和现售应该怎样缴税?

所属分类:会计实务    发布时间: 2021-05-12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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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房地产企业一般来说都是采用预售方式销售房产的,但是也有房产企业采用现售方式来销售。那么,采用预售合同的销售是不是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采用现售合同的销售是不是属于直接销售房地产,不同的销售模式应该怎样缴税?

其实,这是一个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如果确定的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政策。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综上所述,我们在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可以参考上述的法律条文,来决定该在企业经营的哪个环节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