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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应该给消费者开发票吗?

所属分类:会计实务    发布时间: 2021-05-1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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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约车已成为现代人重要的出行方式,相信大家对于20162017那两年网约车的低价、速度及便利带给消费者的冲击,但是,在集聚大量司机和乘客之后,一些网约车平台却薅起羊毛。近来不少乘客反映打车越来越贵了,而且不给开发票。那么,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呢?有没有政策依据呢?

网约车作为一种新的出行方式,对于经营者来说,是一种盈利性质的工作模式,对于乘客来说,则是消费。从税法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据实开具发票。若商家发生经营性业务,拒开发票,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反映。

在上述税法相关规定中,我们知道了,一般情况下,由收款方为付款方提供发票,但是特殊情况下,则是付款方为收款方开具发票。那么,网约车属于税法中提到的“特殊情况”吗?

为了弄清网约车是否属于税法上的“特殊情况”,我们再来翻阅一下关于网约车的相关政策。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也就是说,从税法及网约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网约车应该给乘客开发票,不给乘客开发票的确违反了相关规定,侵犯了乘客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