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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工后,如何正确处理内部食堂的账务问题

所属分类:会计实务    发布时间: 2020-05-21    作者:蛰龙会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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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暂缓,经济复苏,许多企业为了应对员工外出就餐可能被传染的风险,纷纷开办了企业内部食堂。旨在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其功能重在服务而不在经营,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劳务范畴,所以无需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税费,当然也没有购买、使用餐饮业发票的权力。那么,内部食堂的钱和账怎么管理,蛰龙财税西安会计培训班今天就来跟大家谈谈。


一﹑企业内部食堂一般不独立核算,其支出并入企业账务核算,入账票据要求如下:

1、对于工业产品,比如在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的油盐酱醋等,依据商场开具的商业发票入账。因这些工业产品产品都是应税商品,没有正规发票,则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2、对于农副产品,比如青菜、米面、牛羊肉以及鲜活鱼类等,要区别几种情况取得发票:

 、是在超市等经营单位购买,可以直接取得商业零售发票入账;

 、是通过蔬菜公司配送,也可以取得正规发票入账;

 ③、是农贸市场或集市,2018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对企业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规范,其中提到:企业向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支付的单次低于500元的款项,可以凭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及企业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个人仅仅是指自然人,因此,向个体户支付小额零星支出不适用采用收据的规定,仅仅是向自然人支付小额零星支出才能够采用收款收据。收据要求: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所以,向个人支付时,应事先准备好空白收款收据,填写好个人相关信息,让对方签字,作为企业获取的收款凭证,加上内部的相关单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涉及其他主要税种的相关问题处理 

1、涉及增值税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允许扣除;不允许扣除的还有这些与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内部食堂属于福利部门,其采购的物品不论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金都不允许抵扣,要计入福利费中。涉及所得税。 内部食堂经费补贴属于福利费支出,税法规定年度福利费支出总额在全年工资总额的14%之内准予扣除,超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

2、涉及所得税

如果内部食堂提供了招待服务,其相关支出应从福利费用调整到业务招待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总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内部食堂的报销流程按照公司日常费用报销流程进行报销,采购人、经办人、主管等经手人员均需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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