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我们跟大家谈到,包装物是为了包装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能够多次使用,不符合固定资产定义,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的材料物品。
在谈包装物出租和出借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下包装物的核算范围。
实际工作中,很多人从包装物的定义上看,比较难以确定一些包装商品是否应该确认为包装物。
比如:纸、绳子、袋、铁丝等。怎么区分?还有柜子、坛子等是否应该确认为包装物。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了解包装物的性质,它到底是干什么用的。
实质上,包装物是为了确保商品的安全,便于商品的保管和运输而用于包扎、盛装商品、并能多次使用的各种物品。那么,纸、绳子、铁丝等这些因为只使用一次,而不能确认为包装物;另外,用于储存而不随商品流转的包装容器,应该根据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内核算。
知道了包装物的核算范围,我们现在来看一下出租和出借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来进行:
1、 包装物的发出
企业出租包装物时,应根据包装物以出库等凭证列明的金额,借记“周转材料——包装物——出租包装物(或出借包装物)”,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库存包装物”。包装物如果按照计划成本核算,还应同时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2、 包装物的押金和租金
为了明确包装物的经管责任,在包装物出租或出借时,一般会收取一定的押金,这时,应借记“库存现金”,贷记“其他应付款”;归还包装物时,退回押金给客户,做相反分录。
3、 包装物出租或出借时发生的相关费用
关于出租或出借包装物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包装物的摊销费用和维修费用两个方面。因为出租和出借均属企业的一项其他业务,在摊销时,应借记“其他业务成本” (出租包装物)、“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贷记“周转材料——包装物——包装物摊销”;如果维修费用确认应该由企业承担,在确认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出租包装物)、“销售费用”(出借包装物),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