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会计人员不计提直接发放可以吗?
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这种情况,那就是:很多会计人员在处理完日常的财务工作之后,到了月末,会计提折旧、摊销待摊费用、结转成本等等,这些一般都没有用什么争议。但是,很多会计,对待工资是否计提却持有不同看法。
一些人认为:公司规模很小,就那么几个人,业务很简单,一个月卖多少货成本所属毛利多少基本不用动笔都能知道大概情况,有工资发放表入账,没有就不入账,没有必要计提工资,没有多少钱,计提都是形式。
我们来讨论一下这种看法怎么样。
先来看看,工资发放表是怎么回事。
有了工资发放表,说明工资已经发放,而没有工资发放表,说明工资没有发放。那么这样一来,我们会很明白的看到,把工资发放表作为当月员工薪资支出的依据,如果没有工资发放表,就把当月应该支出的工资薪金不计入账,这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支出的会计核算基础,是一种典型的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式。
根据我国的政策,除了预算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外,其他都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
那么,我们再来看看上面谈到的公司。
上述公司一看就是商贸公司,从政策上来说采用的应该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大家知道,权责发生制要求会计人员以取得收取款项的权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为标志来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
实际上,企业交易或者事项的发生时间与相关款项的收付时间有时候并不完全一致。如果说,没有工资发放表就把工资薪金支出不列入当期支出,那么,当我们卖出商品,发票也已经开出去了,但是货款没有收到,是不是就不确认收入呢?这个道理是一样的。
如果钱没收到,收入确认了,说明公司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而工资没发,也不在当期计提,说明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核算方式,那么,同时采用两种不同的会计基础,作为财务人员,你们会有什么看法呢?
这显然是行不通的。
所以,建议大家不管公司规模多么小,如果你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方式,还是按月计提工资,这样的话,利润表的数据也是准确的,否则,如果因为资金周转困难,连续几个月不发工资,却不计提工资,那么,就会虚增了企业利润,虚增了企业未来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