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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发放出去的红包没有发票,怎样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所属分类:会计实务    发布时间: 2020-10-2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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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新媒体自媒体等行业应运而生,很多企业也不失时机的跟上了时代的步伐,用新媒体自媒体来为企业拓展业务。有些企业为了拓展客户,开通了企业QQ号,微信公众号等。同时,为了吸引流量,拓展客源,直接发放微信红包,甚至会发放数字不小的金额。

那么,这些发放的红包因为没有开出发票能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依据上述政策,因为是真实发生的事项,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且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持是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依照内部凭证处理,可以准备董事会决议或类似文件、相关公众号发红包公告、微信红包支付记录,打印出来,作为原始凭证的入账依据,可以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