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二)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录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税务机关。
5、申报延期申请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前述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长不得超过3个月。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满足一些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