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三)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将自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射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规、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或事后备案。
9、委托税务代理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机关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
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请税务行政诉讼等。
10、陈述权与申辩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不得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实施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不合理,税务机关也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税务机关不会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