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什么情况下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有两种,即时作废和符合条件作废两种。即时作废是指开具时发现有误的;符合条件作废是指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符合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以下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出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需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相应的《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层次,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