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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税收关系中有哪些权利?(四)

所属分类: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 2020-12-06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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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税收关系中有哪些权利?(四)

12、税收法律救济权。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纳税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们法院起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的职务违法行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时,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一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税务机关会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要求组织听证。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安静,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款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