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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外购房屋奖励给员工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所属分类:纳税申报    发布时间: 2021-02-17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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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有实力的公司中,会给对公司有重大贡献的员工奖励房屋一套。那么,公司取得的进项发票能够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有以下几类情况不能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对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我们再看一下有关增值税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导致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将进项税额转出,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并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提折旧或者摊销。


增值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多数情况下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的购进或销售直接处理即可,对于除购销之外的在实际经营中出现的特殊事项,我们需要特别处理。就像视同销售,企业并未将商品或者服务销售出去, 但仍然要按照销售的账务处理方式来处理是一样的。

对于企业外购房屋奖励给员工,其实质是一种集体福利。根据上述增值税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而是要将进项税额连同房屋价款一同计入房屋成本,不做价税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