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支持稳就业、保就业,减轻当年新入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阶段的税收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完善调整了年度中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等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主要对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
也就是说,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举例来说,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个税按月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时再“算总账”。此前,国家税务总局明确,需要办理个税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下,将产生或可能产生退税,其中就包括“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和“因年中就业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扣除不充分”的情形。
这些情形此前在年度中间..入职人员(如应届毕业生)中较为常见,因其当年仅有部分月份领取工资,入职后,扣缴义务人(通常为用人单位)为其按月预缴税款时仅扣除当月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全年看,纳税人年收入额可能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即使全年综合所得高于6万元,也可能因仅扣除了工作月份的减除费用,而未充分扣除全年的6万元减除费用,故存在多缴税需要退税的情况,只有到次年进行个税年度汇算时方可申请退还。
如果按照旧办法预扣预缴个税,多缴的税款要到明年汇算时才能回到手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
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收入额-累计减除费用)×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在本单位开始实习月份起至本月的实习月份数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预扣率、速算扣除数,按照2018年第61号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如,学生小张7月份在某公司实习取得劳务报酬3000元。扣缴单位在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采取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税款。如采用该方法,那么小张7月份劳务报酬扣除5000元减除费用后则无需预缴税款,比预扣预缴方法完善调整前少预缴440元。如小张年内再无其他综合所得,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也就是说,按照新的预扣预缴方法,实习生的劳务报酬也和工资薪金一样,按照5000元的月度减除费用进行扣除。
虽然这一调整并不减少纳税人全年综合所得的.终纳税义务,这一调整更具有向这两类特殊纳税人释放资金时间利益、提高税后收入和消费能力的特殊意义,在促进消费、改善民生方面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